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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扶贫互助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觉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实施的互助有偿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是合作。

  (一)互助资金的来源

  互助资金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省拨付的整村(乡)推进扶贫资金;二是国家、省安排的专项互助资金;三是贫困村村民以自有资金交纳的互助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

  (二)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社社员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营销和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等增收致富产业项目。

  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互助社开展工作所需的培训、宣传发动费用及管理人员经费等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金本金。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

  1、借款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担保人承诺,联保小组推荐,中心组上报;理事会审查、核保、批准,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发放借款”的程序运行。

  2、借款方式。借款方式为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借款最高限额为1万元。资金使用费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确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

  (四)借款担保

  1、担保(联保)方式。原则上采取有固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担保、企业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社员联保和林权证、社员非生活用品权证抵押等形式作为借款人的资金偿还保障。合作社要派专人(两个以上)及时核保,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对担保手续失效,造成互助金损失的,由核保人承担。合作社内部人员不得为借款人担保。

  2、担保(联保)责任。担保(联保)责任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互助社债权实现为止,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在互助金运行过程中,任何人如存在故意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约责任。逾期借款的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借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适用费率水平加收2-3倍资金使用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借款合同载明的适用费率水平加收3-5倍资金使用费。

  (五)互助金管理

  1、互助金的拨付与回收。县(市)区扶贫办设立互助金专户,专门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互助金本金。乡互助社建立互助金帐户,专门核算留存社员入社时交纳的互助金、收取的互助金占用费和拨入及回收的互助金本金。财政部门将当年的互助金拨付到县(市)区扶贫办互助金专户,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乡互助社的需求,审核拨付资金。乡互助社将到期回收的互助金本金足额上交到县扶贫办互助金专户,不得坐支。县扶贫办向财政部门通报互助金保值增值等情况,接受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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