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省扶贫办、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财政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在总结、借鉴互助扶贫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现就朝阳市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互助式扶贫的主要作用和基本原则
互助式扶贫是贫困村村民通过自愿组成互助合作社,自主有偿周转使用管理政府、社会、及村民投入的扶贫互助资金,针对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所采取的一种扶贫方式。
(一)主要作用
互助式扶贫目的。改变扶贫资金直接补助为互助有偿使用,建立扶贫开发的长效机制。其主要作用一是能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直补的弊端。二是有助于培养贫困农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实现“自主式”扶贫。三是能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问题。四是能改变过去由政府直接管理扶贫资金为农民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实现了扶贫资金可持续利用,确保了资金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主要是遵循“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一是民有。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个人交纳的互助金归村民个人所有。二是民用。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三是民管。参加互助社仅限本村村民,互助资金由互助社成员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四是民受益。互助资金形成的收益由成员共享,所形成的风险也由成员共担。
二、互助社的建立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