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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等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
  7.具有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的分类分区垃圾填埋方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9.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明;
  5.环保验收证明和环境监测方案;
  6.运行管理手册和计量统计方案及设备保养维修计划;
  7. 安全生产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8. 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
  9. 按垃圾种类分区填埋的规划方案和填埋场封场规划;
  10. 焚烧炉飞灰、炉渣的处理方案和填埋气收集利用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事项,并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依法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依法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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