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5.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6.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5.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6.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7.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场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