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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5.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6.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材料;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5.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6.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7.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场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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