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市政委〔2007〕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现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申请书格式文本请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wsz.cq.gov.cn下载使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和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炉渣、飞灰等服务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含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所列条件和程序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