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合药名录的制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三、复合药管理政策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复合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复合药名录。复合药名录包括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的通用名、剂型、限定支付范围、质量层次、最高销售价等。列入复合药的药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其组成药品的最小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二)申请、审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审核合格公布后复合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申报价格的,取消复合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资格。
(三)建立复合药名录的动态调入调出机制。根据医疗保险需要、单方药品招标价格等因素变化情况对复合药名录适时调整,凡符合复合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可调入;反之,及时调出。第一批复合药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经审核公布后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每次招投标工作结束或价格政策调整后,复合药及其组成单方药品价格有变化的要重新申报、审核,不重新申报或经审核新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复合药资格。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厅发布的复合药名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另行制订复合药名录或限制其使用和报销。对本统筹地区正在使用已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省厅,由省厅视情况按规定处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复合药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报表
复合药商品名: | | 批准文号: | | | | 生产厂家: | | | | |
项目 | 通用名 | 2010年版湖北省药品目录编号 | 质量层次 | 剂型 | 规格 | 价格(元) | 备注 |
中文名 | 英文名 | 中标价 | 最高零售指导价 | 最高零售价 | 申报的最高销售价 |
复合药 | | | -- | | | | | | | | |
组成品种1 | | | | | | | | | | -- | |
组成品种2 | | | | | | | | | | -- | |
组成品种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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