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0〕4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现就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条件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
(一)复合药的通用名称未列入《省药品目录》。
(二)组成复合药的各西药药品通用名都已列入《省药品目录》。
(三)复合药申报的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到医院的价格)不高于其组成各单方药品价格之和,组成单方药品价格按与复合药同质量层次(专利原研药或仿制药)的中标价计算。没有中标价格的按最高零售指导价(最高零售价)计算。品规不同的按《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折算。
二、复合药申报审核办法
(一)拟列入复合药名录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愿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列入复合药的申请,填报复合药申报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申报药品使用说明书;
4、申报药品及组成药品品种相关价格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审核基础上提出拟列入复合药名录,经审定后公布。省医疗保险局对列入的复合药进行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