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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 价格政策。用足用好国家电力多边交易试点政策,电力多边交易行业目录要与地区产业分工、扶持贫困地区发展、重点园区集中集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城区资源型项目退出等相结合,通过电价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实施工业用水分类价格改革,适当提高工业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具备主管网直接供气条件的大工业企业,实行直接供气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 投资政策。制定重点工业园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产业、产品和技术准入标准,作为企业投资、政府各部门办理项目的相关准入依据。对自治区重点园区内的创新、技改、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和争取国家专项。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 财税政策。提高自治区财政对资源性财政收入的分成比例,增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能力。清理对“两高一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入园企业切实落实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矿产资源加工类企业项目,不再享受其他自治区政策优惠。对高端装备制造业(不够配煤条件的)、集群式和配套组团式产业转移的劳动密集型等企业,经自治区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基本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五) 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入园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积极推进股权融资,加快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园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完善园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自治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或融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六) 土地政策。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盟市、旗县在土地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要与重点工业园区规划有效衔接,保证园区建设用地。依法清理各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和破产倒闭企业厂房等建设用地,制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和产出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建立项目分期建设的空闲土地处置机制,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作出相关约定,为处理可能产生的土地纠纷提供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七) 环保政策。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环境容量制定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推进排污权制度改革,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积极实行规划区域率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支持工业园区和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责任制。(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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