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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时间安排
  本轮对口支援工作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2010年为工作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结对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起步实施。根据对口支援的目标、任务和标准,制定2011年实施方案。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组织一批项目到鄂尔多斯市进行产业招商。从2011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支持
  自治区在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给予兴安盟更多的扶持政策。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兴安盟工作,切实做到帮扶政策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同时,自治区在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上给予兴安盟更多倾斜。
  (一) 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为推动兴安盟实现工业起步、产业发展,凡是有条件在兴安盟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自治区在规划排序和项目布局中给予前置;属自治区管理权限的,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优先;属国家管理权限的,要积极与国家部委沟通,推动项目尽快落实。
  (二) 落实以资源配置吸引投资的政策。为支持兴安盟招商引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锡林郭勒盟36亿吨和呼伦贝尔市30亿吨煤炭资源协调配置给兴安盟,并根据兴安盟煤化工转化项目需要,继续配置相应的煤炭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资源配置规定,对在兴安盟建设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自治区在资源配置上积极给予支持。对确定的具体矿区要抓紧完成详查工作,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确保转化项目资源落实。
  (三) 实施重点项目挂牌办理。按照能快就不要慢、能干就不要等的要求,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重点项目,国土、规划、环保、水资源、节能等前置性条件审批部门要一路绿灯,在限定时间内提出意见。项目审批部门要即到即办,确保在短时间内开工建设一批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 支持共建产业园区。支持兴安盟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使园区尽快实现“七通一平”,确保大项目及时落地。积极鼓励鄂尔多斯市大企业和区内外社会资本与兴安盟共建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产业园区,自治区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 实施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旗县级基本财政保障机制,增强兴安盟旗县苏木乡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中央、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在自治区税权范围内,对兴安盟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继续向兴安盟倾斜。按照事权划分并考虑兴安盟财力状况,降低兴安盟专项资金配套比例,缓解兴安盟财政压力。2011年至2015年,自治区将继续在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建设资金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兴安盟倾斜力度,使兴安盟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三年内达到东部五盟市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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