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财务及预期效益分析、风险控制情况、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保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等。省国资委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意见的,可以延长审议时间,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修正后,报送省国资委。
(四)如需省国资委批复后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将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属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议。审议需上报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审议的内容、方式及审议意见的反馈参照年度投资计划审议管理执行。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3.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4.全资或控股新公司的设立;
5.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6.划转或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7.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8.资产负债率超过65%仍继续投资的;
9.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不足30%的;
10.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
11.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1.固定资产投资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2.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需由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企业还须将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