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住宅拆迁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规划条件允许的,就地就近安置,规划条件不允许的,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根据市场评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受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实物安置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屋建设。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优先规划、优先审批、优先建设。有关地区或单位要提前介入,与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安置房屋规划建设方案,确保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得到及时安置。安置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型规范和建设标准。
二、实行拆迁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具体比例由有关地区或单位根据拆迁项目所处区位、被拆迁房屋不同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处不同区位,搬迁奖励每平方米300-500元,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首次拆迁期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个月,其他项目3个月),前15日或1个月内搬迁的,全额奖励,后15日或2个月内搬迁的,奖励金额70%,超过首次拆迁期限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因拆迁资金短缺等属于拆迁人责任,造成被拆迁居民首次拆迁期限内未能搬迁的除外。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拆迁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按协议约定为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安置房屋,要先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1次。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
(三)搬家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8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规范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有关地区或单位要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法规政策、工作程序、补偿安置方案、评估价格、补偿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拆迁补偿及相关费用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