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贷款的决议
(2008年3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刘有先代表市政府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贷款事项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一、同意市政府授权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主体,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贷款融资额度上限为50亿元(含已到位资金l9.6亿元)。
二、市政府要按照投资方向,严格筛选论证项目,保证贷款资金科学合理地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府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行项目贷款法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信贷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