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扶持重要商品的储备,以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增大库存,确保淡季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市场供应;
3、当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部分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或在重要节假日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农副产品货源紧缺时,支持企业调运货源。
第八条 凡申请使用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以项目的形式,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后,对符合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后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九条 采用农副产品储备基金“财政贴息”扶持方式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贴息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贴息期限最长六个月。
第十条 凡申请财政补助方式的,需提供自筹资金已到位的相关资料,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采用农副产品储备基金“财政无息借款”扶持方式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并负责收回到期借款。
第十二条 到期收回的农副产品储备基金财政无息借款,应缴入市财政局农副产品储备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要单独设立专帐核算。
第十四条 市发改、商务、农牧、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或到期不归还借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取消该单位使用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