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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宁市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储备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设立的用于调控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使用实行由市人民政府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由市商务、财政、发改、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的使用、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副产品储备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由价格调节基金、收回的农副产品财政无息借款等组成。农副产品储备基金实行滚动使用管理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农副产品储备基金采取财政无息借款、贷款贴息及财政补助等使用方式。
  第六条 采用财政无息借款方式,建设项目借款期限最长1年,农副产品调运及储备借款期限最长半年。
  第七条 农副产品储备基金使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统筹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扶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社区农贸市场建设、社区便民菜店建设、蔬菜保鲜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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