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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书后,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类别、产权归属、建筑面积、用途、户数等情况。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平均价格及计算方法,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差价的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期房的,应当明确过渡方式;

  (三)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各种补助费标准;

  (四)拆迁补偿安置等项费用的发放方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拆迁前须核对《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前,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专项业务培训,熟悉掌握该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政策。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和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指南等在拆迁现场明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要制作宣传提纲,逐户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安排拆迁现场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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