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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执行现有政策,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对工作中涉及到政策的敏感问题,要通盘考虑,慎之又慎。既要妥善处理退役人员工作、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要考虑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不能乱开口子,避免造成新的攀比等不良后果。对于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擅自制定政策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再就业扶持工作

  对于在中央、省属和地方企业安置工作后又下岗,但仍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原用人单位(包括兼并、重组后的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再就业和社保等问题,不允许把属于本单位、本企业负责的军队退役人员,尤其是参战、立功、伤残退役人员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向社会。

  对于因企业关闭破产下岗和确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人社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8厅局《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006〕126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007〕107号)规定,认真做好再就业扶持工作。要在新开发的各种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人员,并按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尤其要把参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对象,给予照顾和倾斜。在甘新建的各类大中型项目招收员工时,要积极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和优先安排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

  对下岗失业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意愿,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负责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优先免费介绍就业岗位和组织劳务输转。

  要积极鼓励、帮助扶持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致富,扎实开展扶持创业活动。对于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享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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