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遵循重建规划。各对口援建单位要认真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要求开展援建工作。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体现民族地域特色。要周密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扎实有效推进援建工作。
(四)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援建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政府统筹安排。在省政府总负责的前提下,援建任务主要采取分行业、分片包干建设,工程承包“交钥匙”的方式。对口援建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控制造价,节约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效益。
三、分工安排
(一)城区主次干道、供排水、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水浸公共建筑的维修加固和新安置区城镇住房建设由省建设厅负责,并做好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的方案设计工作。
(二)河道清淤、老城区和新安置区防洪设施、排洪渠道、水文设施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
(三)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土地整治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并帮助灾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进行人员培训。
(四)干线公路、运输站场设施以及县城至瓜咱坝城市道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防灾减灾及应急保障能力项目由省民政厅负责。
(六)教育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
(七)县乡医疗卫生项目和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未开工医疗卫生项目由省卫生厅负责。
省直其他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舟曲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承担省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重点项目建设。
除上述行业项目外,农村公路、旧城区城镇居民住房、农村居民住房(含维修和加固)、灌溉、农村人饮、水保、社会管理、产业恢复、旅游、文化、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等项目以及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尚未完成的项目,由甘南州、舟曲县负责实施,省直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并服从省领导小组和前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中央直管和省直管单位的灾后重建项目,由其上级部门负责建设。
四、实施方式
(一)对口援建项目的确定。对口援建项目为纳入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依据国家批复的重建规划,省直各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对口援建项目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规模、投资、建设期限等),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