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能及时报送财务信息,依法照章纳税。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金融机构是指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正式申请,并向“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中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区、县(市)政府和园区是指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正式申请,承诺按长政办函[2009]174号文件精神实施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区、县(市)政府和园区。
第七条 考核期限及计算依据。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以一个年度为考核期,以当年度新增信用贷款不良率(注:特指本细则中规定的信用贷款不良率)为考核计算依据。
第八条 风险补偿或奖励资金安排。按照《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文件第四条第二十三款的有关精神,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在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试点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元月30日前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到期、不良贷款及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情况,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政府、园区申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第十条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各试点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总额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区、县(市)和园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兑付的时间安排由市金融证券办、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第十一条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与试点金融机构政策目标、贷款业务总量、机构设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