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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货运站:枢纽站不超过8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5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270万元。
  第六条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25万元,一级客运站525万元,二级客运站375万元,三级客运站325万元;货运枢纽站730万元,一级货运站450万元,二级货运站230万元。
  (二)非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05万元,一级客运站505万元,二级客运站360万元,三级客运站315万元;货运枢纽站710万元,一级货运站430万元,二级货运站215万元。
  第七条 引导性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客运站:
  枢纽站、一级站: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汽车尾气测试设备,增加投资5万元;配置汽车维修车间,增加投资10万元。
  二级站:配置X光行包检测仪,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
  三级站: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增加投资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货运站:配置货运交易代理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30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置生产管理监控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为鼓励站场生产性设施的增容扩量,对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定额投资资金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纳入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五年规划、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且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站场项目方可申请定额投资。
  站场项目定额投资资金额度以省交通厅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准。
  第九条 省运管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定期拨付定额投资资金,定额投资资金拨付与自筹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 定额投资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更省交通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站务生产设施及设备、体现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项目及规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对定额投资资金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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