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及投入效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湖北交通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经研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07年1月19日
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定额投资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
定额投资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应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上档升级、体现小站大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凡享受定额投资建设的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二级及以上货运站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额投资资金分为基本定额投资资金和上档升级、小站大场的引导性投资资金。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和JT/T402-1999《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以下简称为部颁标准)所规定的必备的主要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基本设备与智能系统设备的配置(具体内容见部颁标准及附表)。
引导性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客货运站功能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配置以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的增容扩量。
具体投资额度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站点建设规模大小、站场功能完善程度综合确定。
第五条 定额投资标准:
(一)客运站:枢纽站不超过10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6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450万元,三级站不超过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