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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预算管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各预算管理单位、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
  省厅各预算管理单位(含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
  各市州交通局纳入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范围。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1、对本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状况,对单位预算内、外收支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摸清各类收入的来源渠道、性质和规模。
  2、对单位价值不明及未登帐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做到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3、核实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员结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并登记造册。
  4、对单位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5、将单位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图片、地点等详细资料录入财政厅指定购买的北京天扬慧博科技公司设计的“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软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6、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办法与步骤
  1、各单位要按省政府和省财政厅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果于2007年4月16日前报省厅财务处。各市州县公路、征稽、运管、港航系统将自查结果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各市州交通局,并抄报各省业务主管局,各业务主管局检查汇总后报厅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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