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路、港航、运管、征稽部门的用款计划经当地交通局(委)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核、汇总和申报。
用款计划按季度申报审批(申报格式见附表3),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申报下一季度的用款计划,第四季度只申报第10月和第11月份的计划,第12月份计划单独审批。预计完不成年度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第12月份的各项指标。不按时申报用款计划的,视同不用款。
(3)交通重点工程用款计划的申报
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厅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及工程建设需要,申报本单位的交通重点工程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资本金用款计划和贷款用款计划。资本金用款计划应结合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所安排规费的收入完成情况申报(申报格式见附表4)。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上由各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向各相关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需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必须向省厅提交贷款申请,由省厅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申报格式见附表5)。
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需提前15日向省厅提交重点工程用款计划,经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收到后,应向省厅出具收款收据。
3、定期对账制度
定期对账包括收入上解对账,拨款往来对账、国库支付对账等。每月5日为对账日(节假日顺延),各单位具体经办人员应到省厅财务处对账,并填报《预算收入完成及解缴情况表》(附表6)、《省级部门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调节表》(附表7)。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由省厅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反映。对未按时对账或对账情况不清的单位,不予审批下月预算资金用款计划。
4、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月应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上报省厅,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完成及上解情况,全年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截至目前已支付情况,支付完成的比例等。各项内容均需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填列,项目支出应按部门预算的明细分别填列。
每月5日前,各厅直单位应将上月《省级部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表》(见附表8)报送省厅,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汇总填报(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分别填报,见附表9)。每月要有简要说明,每个季度要报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对本季度收入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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