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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交通规费收入报告及解缴制度、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申报制度、预算资金定期对账制度、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四项制度。

  1、预算收入报告及解缴制度。

  预算收入包括交通规费收入、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经营收入。交通规费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专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车辆过渡费收入、港务费收入、航政费收入)等。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路产赔偿费收入、工本费收入等。经营收入为各单位有偿提供国有资产而获得的各项收益,如房租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各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交通规费收入完成情况电话预报给省厅,次月3日前报送正式的收入报表(见附表1),每月要有收入完成情况简要说明,每季度要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报送分析报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经营收入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时单独反映。

  交通规费收入上解时间规定为: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应缴未缴数缴清,15日上解当月1-14日完成的收入,28日至月底每天将收入户的资金上解至厅收入专户,月末清零。

  2、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申报制度

  各有关单位在需要使用预算资金时必须事先提交用款计划,经省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用款计划批复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1)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

  省级部门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为了简化程序,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时间进度直接在国库支付系统上申报审批,无需报纸质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并结合交通规费收入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见附表2),经审批后再在国库支付系统上申报电子用款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用款计划可以按月申报,也可以按季申报。按月申报的,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按季申报的,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下一季度的用款计划。不按时申报的,视同不用款。

  (2)交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

  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交通规费收入中专项用于市、州、县(市)交通部门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资金。交通专项资金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及时间进度申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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