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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局、高管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交通局(委)要对辖区内的桥梁工程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明确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加强桥梁养护工作的监管。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桥梁养护管理。
  二、在省交通厅未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资格条件之前,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桥梁工程出现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省交通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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