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厅领导批示不同意、有需修改或具体执行指示的文件,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阅知后再转办。
第二十八条 厅发文均由厅办公室文印室负责制版,由主办处室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过程中,如需对文稿进行重大修改,应请示原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发文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文要求的范围发送,认真核对受文单位,并定时检查公文接收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必要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受文单位及时阅文。
特急公文、会议通知应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和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印章是对电子公文进行数字签名的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参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
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补发、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厅办公室审批,由厅信息中心具体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电子印章(含加密设备)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印章密码必须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保管使用人不能正常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期间,应另行指定专门代理人代为妥善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人员变动时,应严格做好印章交接和密码更换工作。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个人密码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三十三条 若需要在纸质文件上使用交通厅公章,各处室必须填写用印申请,选择需公章类型及份数,经本处室领导审核,送厅领导签批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印章(含加密设备)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厅信息中心挂失,并向厅办公室申请补发,同时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厅办公室。如因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