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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电子公文流转及OA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

  (二)分办和拟办。电子公文经文书登记后,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内容和性质,在当日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分送厅领导批示或送有关处室办理。其中,部、省来文一般直接送厅领导批示,时间紧迫可同时送相关处室同步办理;下级单位来文,一般分送有关处室办理,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厅领导批示。

  (三)批办。厅领导对送签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并送回厅办公室处理。

  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应明确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商有关部门会办。

  (四)分办。厅办公室应在厅领导签批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签后的公文发送给相关领导阅示或相关部门办理;对厅领导有具体执行指示的文件,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阅知后再分发转办。

  (五)承办。承办单位应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处理公文,遵守办文时限,禁止积压、延误公文。

  公文办理时限一般为平件15个工作日,急件5个工作日,特急件3个工作日。

  对各地、各部门请示事项,承办人员要快办快结,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急件即办即复,一般件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事项,也要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厅办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凡涉及其它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办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六)催办。根据省交通厅政务督办办法有关规定,厅办公室应当建立公文检查催办制度,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重要公文重点催,一般公文定期催,并依托手机短信提示系统、催办通知单等方式及时提醒催办,对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月在网上进行公布。

  系统自动催办期一般为平件第10个工作日,急件第3个工作日、特急件第2个工作日。

  (七)备查。电子公文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办结,并将文件办理情况准确记录于办理意见中,如内容较多,可上传于附件中,以备查询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对电子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文体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或进入本单位流程公文流转,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要求重发或与厅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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