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应厉行“少发文、发短文”的原则,严格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提高文件质量,确保公文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能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厅名义印发。能以函或内部传真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能以电话、当面汇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向厅领导呈送签报。
第十七条 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再层层转发。厅领导的讲话,不宜公开发布的,以交通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可公开公布的,应在交通厅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厅领导讲话的主要内容已在交通厅政府网站发布,或巳印发会议材料,或会后已由部门印发的,一般不再印发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省厅印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厅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厅领导讲话印发情况通报时,应视情作必要的精简,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对超过字数要求的,由承办处室负责精简、压缩。
第十九条 起草文件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尽量减少一般性论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言简意赅、条理清楚、文字精炼。
第四章 收文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分办、承办、催办和立卷归档等环节。
(一)签收和登记。对主送我厅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扫描、登记;对主送或抄送各处室的公文,由各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扫描、登记;对越级上报、主旨不明、多头请示等类来文,经厅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退回原单位;对与我厅无关的抄送类来文,不在OA系统中流转。
厅直单位、重点工程和市州交通部门来文,一律通过OA系统上报。
对省厅发文,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和各市州交通局应明确专人,每日定时签收、登记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