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各处室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处室负责人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厅公文稿经厅办公室核稿后,按厅领导职责分工送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再送厅办公室;处室之间如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厅长。
五十八、省交通厅内设机构除厅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处室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处室函的形式处理;需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主办处室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必要与省交通厅外有关单位以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明确主办处室,务求实效,并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九、省交通厅及厅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公布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厅长或厅长审定。
六十、在严格公文审批程序的同时,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要精简公文、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鄂外出,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厅长、厅纪检组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休假,事先向厅长报告。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事先经分管副厅长同意,时间超过一周的报厅长批准。
六十二、省交通厅各级领导要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厅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交通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交通厅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交通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