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省交通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由厅长、副厅长、厅纪检组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派驻厅监察室主任和各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扩大会议增加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需报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交通法规草案和通过由省交通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会议计划。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讨论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副厅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的,可安排处室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四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确定。各处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处室的意见。经协商意见尚不统一的,可报请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七、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四十八、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
四十九、副厅长按照分工可不定期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专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