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地方性交通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厅规范性文件等,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报请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审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须经过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等程序。
二十、各处室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必要时,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不局限于交通行业内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也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或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十一、厅直属单位、市州交通局(委)报请省交通厅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相关处室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提出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
二十五、省交通厅依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拟订和制定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厅直单位、市州交通局(委)、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六、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答复。涉及到全局性、综合性问题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