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 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 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 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