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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  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  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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