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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树立湖北交通文明、规范执法新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交通实际,省厅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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