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年8月20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
现将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程实际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高我省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质量责任制的落实。质量责任制的建立,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关系到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是否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工作,要认真查找本地区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不足,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长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由省质监局进行审核,市州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项目由市州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核,其他项目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原则上应在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审核完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最迟应在合同段开工前完成填写、初审及审核工作。
要维护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填写、初审及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写单位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工程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要认真把好确认、初审、审核关,并对其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对《意见》的宣贯工作,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从而提高质量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