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慈善医疗专项救助资金及增值部分;
(五)残联、工会扶助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它资金。
第九条 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依托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完善医疗救助结报系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实时核报、即看即补。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社保经办机构。年终由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一次会审。
第十二条 每年1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一次性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进行审核审批,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予以发放。医疗救助金由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外居住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外地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部分,凭有效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结报。
第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残联、国联集团分管领导任成员。并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三无对象、社会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一次性救助和医疗救助结报系统建设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病种的鉴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减免优惠政策和医疗服务实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