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含)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5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普通患者、12种慢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
(三)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累计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
(四)对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居民医疗保险结付封顶线以上、个人自负50000元(含)以内部分给予70%的救助。
第五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的困难对象,上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分类分档一次性医疗救助。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初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社保中心等,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以下医疗收费减免待遇:
(一)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和床位费。对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仍按《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无锡市特困职工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卫基妇〔2008〕34号)执行。
(二)在市慈善医院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手术费、CT检查费、血液透析费、住院空调费、住院诊查费、床位费。
(三)在其他公办医疗机构就诊,仍按《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意见》(锡价费〔2002〕212号)、《关于对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通知》(锡卫财〔1999〕21号)执行。
第八条 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安排;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年留成部分的10%;
(三)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