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7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供方便快捷医疗服务;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对象。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
(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
(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 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居民医疗保险结付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