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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据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监管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按照有关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指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实到位,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保健食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所生产的食品暂未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发证范围、但该单位已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卫生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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