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档案应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被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辖区食品监管档案进行及时更新、维护。
第四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接待日、辖区政府回访、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以及日常食品监管信息发布等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完善日常食品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市局负责公布以下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章 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上级或部门间通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分局、监管所应当按下列要求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
(一)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根据所抽样品的性质(成品还是原辅料)、不合格项目严重程度等情况,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