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期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结果;
(四)现场检查存在较严重或较多食品安全问题;
(五)两年来受到两次以上有效投诉;
(六)一年内新办证者。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遵循动态管理、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每年由市局统一组织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情况进行社会公示,由分局配合进行日常动态更新。消费者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媒体形式进行查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局制订相关工作指引。
第七章 抽样检验及结果确认
第三十二条 市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各分局、监管所、检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抽样检验主要对象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四条 对无证、无照或超范围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转入执法查处程序,可不实施抽样检验。
第三十五条 市局应根据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保抽检覆盖面与频次符合要求。
对可能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风险较高的食品,应适当加大抽检频次或抽样量。
第三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4次,实施全项检测,Ⅰ类风险食品抽查批次应适当增加;对食品生产单位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2次,主要检测卫生指标;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2次,实施全项检测。
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定期抽检指对我市流通环节的食品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检。不定期抽检指对我市流通环节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和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抽检。
对餐饮服务单位,按市局制定的抽检计划进行。原则上,Ⅰ、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抽检单位,直接入口食品和餐饮具为重点抽检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