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原则上至少每6个月实施一次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年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第五章 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网格化监管模式。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监管所应对本辖区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制定检查计划,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按照“六查六看”的工作要求,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经销食品情况、食品包装标识情况、商标广告和装潢、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经营者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量化检查方式。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各监管单位依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二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Ⅲ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监督。
各监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日常风险等级较高和以下情形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一)一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二)一年内被进行过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