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根据餐饮服务经营类别,全面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主要结合食品安全量化监督检查进行。量化结论分为A(良好)、B(一般)、C(较差)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确保达到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产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
第四章 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工作重点、范围和检查频次,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市食品生产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并检查企业自查报告、实施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也可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企业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等形式,全面了解企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产品质量安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对食品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目的是监督食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查程序按照
《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