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宝安和龙岗两区,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食品流通环节网格责任人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可根据辖区监管对象和监管资源的情况,采取专业化监管、综合化监管或专业化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
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A、B、C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