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