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1.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度。重大行政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纠正改错机制。(省监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政府立法质量。
14.严格立法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政府法制机构对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审查和修改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5.改进立法方式。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论证制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民意。进一步完善和充实立法咨询专家库,更加注重研究和解决立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6.突出立法重点。准确把握立法任务、立法时机,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把立法的重点放在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特色产业等方面。继续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等方面的立法,使立法项目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民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