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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房产局制定的《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
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省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属地化移交协议书》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移交目的

  妥善解决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盘活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生活区危旧房改造步伐,不断完善职工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

  (一)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

  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

  2、企业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和职工档案;

  3、企业改制、破产前承担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生活区的维修改造和社区环境治理,卫生、水、电管理等物业管理职能。

  (二)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1、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内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

  2、企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

  三、移交程序

  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移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档案、公安、工会、团委、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移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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