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切实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权限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不得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各种形式的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文件,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开户许可证》。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批复及《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具体账户审批核准程序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库字[2009]1759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核程序开户的银行账户一律视同违规账户。
二、严格银行账户设置原则。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银行账户。市级各部门要对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严格审查开户依据,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有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外,其他资金一律不得开设账户进行分账核算。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全面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市级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账户,要一律取消;对符合开户规定的账户,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保留。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区(县),要将经过审批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今后,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检查,不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四、严肃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必要处理。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开展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
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