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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08〕88号)


各认证机构:

  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认证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采集办法

  为做好厦门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备案工作和认证机构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证机构备案
  认证机构(包括其它地区认证机构)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向市质监局办理告知性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认证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2)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 本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信息记录表(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 认证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5. 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6. 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7. 认证机构良好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市质监局负责受理认证机构备案,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并将备案信息录入至“厦门市中介机构信用网”。
  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机构良好信息或从业人员良好信息时,需提供受到相关部门组织表彰的证明原件,以供核实之用。认证机构在我市仅设立分支机构的,如办事处、分公司等,基本信息填写分支机构信息。认证机构良好信息及认证从业人员良好信息,可提交分支机构总部(如: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的良好信息,但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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