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工商市字〔2009〕17号)
各工商分局:
去年以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在我市商品零售场所全面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一些集贸市场和农村市场仍然存在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限塑”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4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一次“限塑”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此次行动自4月1日始至4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4月1日至10日)。各分局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并采取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势开展“限塑”宣传工作,普及“限塑”的有关知识,宣传使用塑料购物袋造成“白色污染”的危害,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限塑”有关规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30日)。要以集贸市场、农村市场、超市和商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经营资格;2.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3.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4.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5.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