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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贸易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二)组织的团体项目以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参加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企业应在5家以上(含5家)。参加企业培训团体项目的企业应在50家以上(含50家),其中70%以上企业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向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境外展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二)团体项目:境外展会(只支持公共布展费);企业培训。

  第九条 同一项目在当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及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二)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支出不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企业培训项目除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支持额度不超过相关项目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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